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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_互联网金融:严格监管与规范发展 | 2019腾讯网络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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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严格监管与规范发展 | 2019腾讯网络法观察 作者|腾讯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胡晓治 在2020年1月11日腾讯研究院主办的第三届“科技向善”年度论坛法律政策分论坛“良法善治——数字社会治理”上,腾讯研究院第四次发布了互联网法律政策年度报告《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报告由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完成,涵盖网络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网络版权、数字竞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治理、区块链治理、法律科技等九大专题。各专题将陆续在腾讯研究院公号发布,本篇为互联网金融篇丨《互联网金融:严格监管与规范发展》。如需获取完整报告,请填写文末问卷。 目录 互联网金融:严格监管与规范发展 (一)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多元金融服务,或被纳入金控监管 (二)强化牌照管理,公募基金销售进一步规范 (三)细化监管措施,互联网保险模糊地带不断压缩 (四)移动支付监管执法趋严,自律监管规则进一步完善 (五)网络助贷监管政策逐步出台,行业规范发展可期 (六)展望:以监管法治化平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创新 正文 我国经济体量庞大、地区差异明显、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培育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情相适应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性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增加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基于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我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形式为代表,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半径,改善了基本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股生力军,“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因此被写入“十三五”规划中。 然而,在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对金融服务的创新演绎,为原有的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风险因子;金融服务业态在互联网上的创新,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格局带来了全新的问题与挑战。由于缺乏系统的监管制度,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与风险应对能力,潜藏巨大的经营失败风险;更有甚者,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持续爆发的大批网络借贷平台违约事件,亦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风控能力薄弱且缺乏规制的综合体现。 近两年来,随着外部国际环境的复杂波动、国内经济增速持续放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愈发彰显,亦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目标,进而导致市场自决、创新试错的空间发生一定减让,监管政策趋严的转向较为明显。2019年主要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趋势。 (一)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多元金融服务,或被纳入金控监管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判定标准、准入审批制度以及系列监管要求,包括股东资质、资本金来源、业务范围、投资限制、公司治理、高管任职等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据报道,央行在早期推动开展模拟监管试点,覆盖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金融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公司、北京金控五家试点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虽然能够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但也会加剧金融风险传导,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监管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做法。我国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此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金稳委会议多次提出要实施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当前部分机构盲目介入金融业,利用虚假出资、隐匿架构等方式逃避监管;通过关联交易、集团运作等方式急剧扩张,出现了部分风险事件。 据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判定规则设计,或将部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纳入金控监管,运用金控规则加强对大型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的管控。 (二)强化牌照管理,公募基金销售进一步规范2019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两个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相关监管要求更加严格:侧重于对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主体监管,对基金销售业务也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优化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基金销售持牌准入管理,明确销售牌照不予续期情形;严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关口,防控牌照炒卖,规范独销机构运营;从注册资本、员工资质、股东要求等方面,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了相对全面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基金销售机构续展期制度,明确不予续展的情形,包括“最近一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低于10亿元”等。 从调整对象看,销售机构被区分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并分类施策,对销售机构业务范围进行限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展业范围,原则上限定于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业务。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信托、保险、银行类产品的销售,则需要证监会许可,以及所销售产品对应监管部门的认可。牌照管理之下,或将加快基金销售行业的优胜劣汰,提升公募基金销售行业集中度,销售模式创新合规边界更加明晰,也有利于市场规范发展、培育成熟的消费者群体。 (三)细化监管措施,互联网保险模糊地带不断压缩互联网保险的表象丰富,问题多样,基于互联网保险的复杂性,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起草完成了《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机构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相较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更为充实,从架构到内容上发生诸多变化,对于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所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几乎都有涉及。 从《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贯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等方式切实防范互联网保险业风险。同时,通过解析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扩展互联网经营区域的保险产品种类、明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政策等方式鼓励先进的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征求意见稿》明显体现出了对之前相对原则性的监管规则进行细化和完善的趋势,进一步压缩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利用监管规则的模糊地带取利的空间。 (四)移动支付监管执法趋严,自律监管规则进一步完善在移动支付领域,2019年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违法提供支付服务(包括为涉诈、黄、赌、毒等非法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被处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明显增多,罚单金额屡创新高。 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出罚单54张,共有41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遭罚,累计罚没总额近一亿元。而2018年上半年,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的行政处罚罚单的数额只有34张,被处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30家。2019年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罚单情况呈现出了“数量多、金额大,同一家机构反复被处罚”的特点。从近年的监管趋势来看,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会保持持续高压的态势,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法律合规要求愈发严格。 在自律监管方面,为进一步完善自律惩戒标准,规范自律惩戒程序,丰富自律惩戒措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办法》于2019年7月开始实施。 《办法》出台前,支付清算协会对成员机构进行自律惩戒的规定散见于《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具体规范中,没有一个统一执行规范,惩戒标准和执行程序也无统一标准,协会在进行自律惩戒时存在认定标准不一、执行程序无据的困难。《办法》的实施将对清算协会实施自律惩戒的标准化、程序化落实提供直接依据,为支付行业的自律监管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引;有利于健全支付行业的监管体系,消除潜在的监管空白区域,进而为业务创新提供安全边界。 (五)网络助贷监管政策逐步出台,行业规范发展可期在网络助贷业务诞生之初,国家对于助贷业务没有成型的监管法规体系,但随着近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监管政策的出台,放贷主体资质、核心业务外包、异地展业限制、违规增信、暴力催收等相关监管要求逐步明确。此外,随着将来网络贷款业务统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助贷业务的监管思路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助贷业务将迎来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制,对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 从助贷业务监管重点来看,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可以大体总结目前助贷业务的主要监管要求。 一是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助贷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资金方必须具备放贷业务资质;二是金融机构不得外包、转让或变相转让核心业务给助贷机构合作方;三是异地展业限制,地方性法人银行不得跨区经营,严控互联网异地授信行为;四是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五是严禁暴力催收,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从网络助贷的监管政策走势来看,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统一管理办法或将出台,针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思路将会出现不确定的新变化,将会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监管在肯定助贷业务基础上重申监管要求,对无牌放贷、核心业务外包、跨区域展业、违规增信、暴力催收等问题明确划定底线。或将对助贷额度和杠杆率做出规定,互联网小贷公司的自营贷款业务和助贷业务(含联合贷款)可能将合并计算杠杆率。 (六)展望:以监管法治化平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创新以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为标志,中国互联网金融开始从自由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早期,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急剧积累,部分问题集中暴露,引发市场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综合治理成为金融监管的应然内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启了持续至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以网络借贷平台清退、互联网资管整顿等为抓手,将实现互联网金融存量风险的有序释放,为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铺就道路。 较传统金融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风险积聚与风险扩展方面特质更为明显,因此需要更为严格的风险防范型监管措施;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其前瞻发展探索与创新,回应社会发展需要方面,有较传统金融更为敏感的社会回应度和契合度,因此,金融监管又应当为其前沿探索性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这就需要监管政策在风险防范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点,而监管法治化,是达到这种平衡的必由之路。未来,监管法治化将呈现更为明显的特征。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监管协调、监管救济等实体与程序规范将不断完善。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引领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进一步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成为中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展现。 相关阅读 扫描上方二维码 填写问卷,获取电子版 --END-- 我好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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